行业动态

9月17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环评相关回复汇总

2018-09-17 13:15:32 小沐管家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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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

2.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

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

4.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

5.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

6.实行GB3097问题的回复

7.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



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

2018-09-17

来信: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44号)第51条“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其中“砖瓦制造“是否包含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录》中代码3021水泥制品制造和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的定义,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应属于 水泥制品制造。现恳请明确给予引导对于“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是否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44号)第51条“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中的砖瓦制造办理报告表。如是,建议对于“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实行简化管理,办理登记表。因为“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主要为噪声污染,其对环境影响较小,应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条例》中“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或恳请明确多少生产规模以上的应办理报告表,多少规模以下的应办理登记表。


回复:

  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项目,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44号,以下称《名录》)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中“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51.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来信所提的对该类项目简化管理的建议,将在下一步《名录》动态修订中统筹考虑。



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

2018-09-17

来信:

贵部2009年《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中规定新建整车项目需由环保部审批,《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中明确汽车项目需由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现咨询贵部以下问题: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二十五 汽车制造业”中所有行业是否都应该报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36 汽车制造业”中“3630 改装汽车制造 指利用外购汽车底盘改装各类汽车的制造”,GB/T4754-2017中整车制造代码为3611/3612,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未提及改装车,请问3630改装车制造是否属于整车制造?3、以购买整车进厂,对车辆内饰进行装修或重新布置,对外观做局部的喷涂,不属于“3630 改装汽车制造”,疑似属于“3799 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请问此类项目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71 汽车制造”还是“77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回复:

  《名录》“二十五、汽车制造业”中有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分级审批相关规定确定。 《名录》“二十五、汽车制造业”中“71汽车制造”包含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36汽车制造业”中361汽车整车制造、362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3改装汽车制造等全部。来信中所提“购买整车进厂,对车辆内饰进行装修或重新布置,对外观做局部喷涂”的项目,应根据《名录》“71汽车制造”判定环评类别。



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

2018-09-17

来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其2018年修改单中“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176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环境敏感区是指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本项目为天然气管线工程,线管线路长度为41km。项目沿线主要为林地、空地、田地、道路,不穿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学问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文物保护单位。本天然气管线工程沿线均在农村、城镇的外围,不占用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居住、医疗、学问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用地。管道线路200m大气、噪声评价范围、5000m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内有多个农村、城镇,最近的敏感点距离为20m(影响人数20人),200m范围内的敏感点影响人数最多为200人。 请问本项目是否属于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以居住、医疗卫生、学问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环境敏感区?


回复:

  《名录》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涉及”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来信中所提项目应属于涉及《名录》“(三)以居住、医疗卫生学问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项目。



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

2018-09-17

来信:

根据《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三十九项: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编制报告书。先咨询如下:有个某市妇幼保健院易址搬迁,搬迁前后地理位置属于同一个行政街道,直接距离两公里,新选址的地方纳污水体、医院污水去向与搬迁前相同,搬迁后规模由原来150张床位扩大到500张,即新增350张床位。请问按照名录及修改单,本项目是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因为新增规模没达到500张及以上。


回复:

  搬迁后新增床位至500张,相当于异地新建了500张床位的妇幼保健医院。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三十九、卫生”中的“111.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分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

2018-09-17

来信: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已发布实施,同时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也发布了修改单,规定了不同颗粒物浓度的检测方法。《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1991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如小于20mg/m3的锅炉废排气筒颗粒物的检测?


回复: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5468-1991)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的检测。经研究答复如下: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5468-1991)中未明确给出烟尘浓度的适用范围,也未明确称量天平精度、样品前后处理方式等方面内容。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修改单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的相关内容,低于20mg/m3的烟尘建议采用HJ 836进行测定。



实行GB3097问题的回复

2018-09-17

来信:

(1)GB3097悬浮物人为増加值?是否指排入海洋水体的仼何人为排入水源的限制值?(2)检测标淮和采样方法是否按GB3097进行?是否在入海排水口釆样检测?(3) GB3097标准, 应对"人为増加值"的概念和检则方法"等, 做特定说明, 否则无法进行环评判定和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这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应尽快给予解笞引导!


回复:

  一、关于悬浮物人为增加值。《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规定了海域各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其中“悬浮物质”标准值是指人为活动引起的目标海域水体中悬浮物增加的量,是评价海水水质等级的项目之一,但不同于污水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二、关于悬浮物检测标准和方法。《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规定,悬浮物质的分析方法为重量法,引用标准为《海洋监测规范》(HY003.4-91)。在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通常采用在目标海域布设悬浮物监测断面,开展连续跟踪监测,并结合水动力和悬浮物扩散数值模拟的方法,综合评价悬浮物对于目标海域的水质影响。在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水质监测工作中,根据《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规程(试行)》有关要求,监测范围通常为以排污口为中心,以排污口污水扩散距离为半径的向海区域。 入海排污口排污状况监测评价标准不依据《海水水质标准》,应采用相应的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采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目前,大家正在组织开展海水水质标准的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大家将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加强海水水质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

2018-09-17

来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规定了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24小时均值的排放限值。24小时均值为连续24个1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以上5项因子的24小时均值测定要求监测人员在高空连续作业24个小时以上,长时间夜间作业,危险性较大,此外,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的要求,生活垃圾焚烧炉均应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对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进行在线监测。 若生活垃圾焚烧炉的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已取得自动监控联网证明并完成了连续监测设备的验收,则可读取烟气在线监测装置记录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 连续24个1小时均值浓度,并确定24小时均值浓度。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能否采用烟气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数据作为判断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排放浓度是否满足24小时均值限值要求的依据。


回复: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中规定,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或HJ/T75的规定进行(目前HJ/T 75标准已修订)。因此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按照标准规范安装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其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定的有效小时均值,即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的1小时均值种类之一,可用于24小时均值的计算。 符合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和质控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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